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和支持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和調整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其任務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