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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的確定

壹、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

對於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兩個復議機關,即可以找上壹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找同級政府,二選壹。例如,甲對寧波市公安局的行為不服,即可以找寧波市政府復議,也可以找浙江省公安廳復議。但是這部分有壹個點需要註意,就是垂直領導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只能找上壹級主管部門復議,這些部門分別是海關,金融,外匯,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稅務,例如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只能找浙江省國家安全機關復議。這裏還有壹個部門比較特殊,就是稅務部門,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則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這幾個城市分別是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不含省)

如果對於省級以下地方政府(不含省)的行政行為不服,則向上壹級政府復議,例如甲對溫州市政府的行為不服,直接向浙江省政府申請復議即可。

三、省部級單位

對於省部級單位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找本機關復議,例如對浙江省政府的行為不服,直接找浙江省政府復議;對公安部的行為不服,找公安部自己復議。這個地方是個例外規定,前往不要想當然的認為省部級單位的復議機關是國務院,而是“自我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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