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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怎麽寫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引起行政復議程序發生的法律文書,其寫作步驟如下: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電話等。有***同申請人的,應將每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

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衛生許可決定等。

寫明申請復議的目的、要求:要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撤銷衛生防疫站×字第×號罰款五千元的處罰決定、變更稅務局×字第×號罰款壹萬元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1、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2、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3、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復議請求的合法性。

復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復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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