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2、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3、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