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行政機關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證

行政機關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證

壹、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由稅務機關通知其補正。

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 上一篇:詳細分析壹下內江市的區位優勢
  • 下一篇:壹道關於稅務會計的題目,完全沒有頭緒,求幫忙解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