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執法權。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享有壹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處罰權的委托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權能否委托給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權不能隨意委托給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有資質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