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監察部關於使用監察通知書和監察建議書的規定
二、行政監察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被監察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
1.要求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民權益的行為時。
2.被監督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給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造成損失的,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3.要求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糾正其不正確的決定和命令。
4.當確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有違紀行為時,要向上級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5.當確認被監控個人有嚴重違紀行為時,要向上級機關建議暫停其行使職權。
6.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項調查中,確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因工作失誤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限期改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