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其他證據,原告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三。《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原告確實有證據證明被告掌握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這項立法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妨礙取證和隱藏或銷毀證據。不提供證據的正當理由應當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理由。
作為行政賠償案件,首先要解決的是行政賠償的範圍問題。要靈活適用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定和行政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分擔原則,維護行政賠償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