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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需要先審批?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措施壹般需要經過批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獲得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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