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請人的相關信息;
2.被申請人的答辯請求;
3.請求答辯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答辯狀應當按照要求的數量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副本,供人民法院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壹條
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