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四項: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2.法院不能根據張的第二個案由認定公安局拒發治安許可證違法。
理由:公安局不予核發治安許可證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機關主體資格完全合格,不存在越權情況。行政機關領導之間的分工與行政機關的對外行政行為是否越權無關,張的第二項訴訟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