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訴訟 申訴 期限是六個月以內。 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壹)有新的 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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