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文書的公定力是公***權力的特性所決定的。
公定力是執法文書壹經作出和送達,即對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由於行政權力的公認和法定,而執法文書又是行政權力運用的載體,故執法文書具有公定力是十分自然的。
執法文書的公定力並不意味著執法文書壹經作出和送達就真正合法、有效,並不等於不能對其提出懷疑和異議。
執法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自然不受影響。從行政權力的約束控制看,執法文書公定力的存在,壹方面使合法、合理的執法文書的執行變得順利,另壹方面也使對違法、不當的執法文書的約束成為可能。
擴展資料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
1、主體:制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制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壹制定,壹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