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抵扣稅務發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虛開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
虛開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報冒領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中間人想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同時視情節輕重,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解釋(1996.438+00。17法發[1996]30號)
根據《決定》第五條的規定,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收購廢舊商品發票、收購農產品發票等。
根據《決定》第六條的規定,偽造、制造或者出售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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