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的壹方會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虛開發票行為接受罰款;
取得虛開發票的壹方必須補稅、繳納滯納金、接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國稅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