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回答壹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目前仍然有效,但對免征營業稅的審批程序內容進行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對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免征營業稅審批後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2004〕825號)規定,對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中的單位和個人(不含外資企業和個人)申請技術轉讓予以免征。制定的書面合同由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然後將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部門的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註銷。審批手續取消後,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書面合同仍應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認定後的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應不定期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稅收優惠政策,追回已減免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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