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推廣、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交流、國際交流而組織或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經營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宣傳展示屬於《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應稅範圍。如發生宣傳展示業務,壹般納稅人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並可按6%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