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的通知》。二是黨組織工作經費中計入管理費用且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在實際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終如有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不再從當年管理費用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