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校內實行社會化管理、獨立核算的食堂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25號)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等學校經營學生公寓、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5號對高校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大學生食堂”是指按照《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大學生食堂。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2010 65438+2月31日。對於公司來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能視為免稅項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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