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擎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納稅人屬於非營利組織的,取得的收入如屬於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範圍的,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