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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和整改的日常監管措施

法律分析:就組織部門而言,加強巡視整改的日常監管,壹方面要積極做好巡視交接的選人用人、黨組織建設、換屆紀律違規等方面的整改工作;另壹方面,要及時跟蹤反映幹部不作為的問題,把日常對幹部的了解與考察結合起來,動態解決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該調整的調整,該免職的免職。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用好問責武器。對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對高舉輕放、應付了事、企圖蒙混過關,甚至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並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達到“問責警醒”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七條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壹)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黨組織領導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的個別談話;(三)受理來信、來電、來訪等。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壹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問題的;(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五)向相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六)查閱和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紀要和其他資料;(七)召開座談會;(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九)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十)以適當方式向被檢查地區(單位)下屬場所、單位或部門了解情況;(十壹)開展專項檢查;(十二)請求有關單位提供協助;(十三)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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