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七條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壹)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黨組織領導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的個別談話;(三)受理來信、來電、來訪等。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壹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問題的;(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五)向相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六)查閱和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紀要和其他資料;(七)召開座談會;(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九)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十)以適當方式向被檢查地區(單位)下屬場所、單位或部門了解情況;(十壹)開展專項檢查;(十二)請求有關單位提供協助;(十三)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