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巡回檢查的目的:巡回檢查發現和查處問題及時迅速,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偷稅漏稅現象,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巡回檢查的主要工作內容:巡回檢查既可以是定期檢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檢查,在通常情況下,巡回檢查主要是不定期檢查期輪查確定被查納稅人時有固定的順序,巡回檢查確定被查納稅人時,壹般無固定的順序,而根據需要靈活選擇定期輪查主要適用於對城鎮固定納稅人的檢查,而巡回檢查主要適用於對城鄉流動納稅人的檢查。巡回檢查壹般指稅務機關對流動性較大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檢查。這種檢查形式目前主要在集貿稅收征收管理和農村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運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