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偽造資料,隱瞞信息,弄虛作假,出售不應出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徇私舞弊;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出售不應出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造成國家稅收累計流失65438+萬元以上;2.徇私舞弊,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總額不足65438+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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