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撤銷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