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即納稅人應當依法於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二、分析詳情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納稅人不符合條件的不享受緩稅政策的。
三、如何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在原先三個月基礎上,繼續延長六個月。納稅人A屬於30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壹並繳納。若納稅人A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壹並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