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與納稅人的區別如下:
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區別在於職能不同。
1.財務總監:全面負責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監督的人員。負責對會計和其他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地位大於收稅人;
2.納稅人:主要負責公司的稅務工作,非會計人員也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