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章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的采集、共享和發布
第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歸集到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壹條財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送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省級財政部門要通過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本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推送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
第十二條除法律規定和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的外,省級財政部門和有關中央主管單位應當通過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相關信息。財政部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會計人員黑名單查詢服務。
會計師黑名單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在發布前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省級財政部門和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可通知對象所在單位或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