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號)。
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根據本條“應稅服務範圍註釋”
第二條規定:“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業等提供技術和知識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後勤保障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