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務負責人可以開具授權委托書授權辦稅員辦理公司稅務相關業務,授權委托書需明確授權業務範圍和有效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壹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