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稅局電子稅務局系統;
2、稅務局現場辦理。需要以下材料:稅務變更表格壹份;財務負責人以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紙質新財務負責人任命書;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財務負責人從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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