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事故可能是生產過程中操作不當或者管道堵塞造成的。企業安全意識不夠,地方監管不足。
1.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儀表特殊作業人員僅有1人取證,無法滿足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
3.生產裝置作規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區作規程和工藝技術指標;無巡回檢查制度,對巡檢沒有具體要求。
4.硝化裝置設置聯鎖後未及時修訂、變更作規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壓力變送器***用壹個壓力取壓點。
6.構成二級重大危險源的苯罐區、甲醇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7.部分二硝化釜補充氫管線切斷閥走副線,聯鎖未投用。
8.機櫃間和監控室違規設置在硝化廠房內。
9.部分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公司實際生產情況不匹配,如供應科沒有對采購產品安全質量提出要求。
10.現場管理差,跑冒滴漏較多;現場安全警示標識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標識模糊不清,現場無風向標。
11.動火作業管理不規範,如部分安全措施無確認人、可燃氣體分析結果填寫“不存在、無可燃氣體”等。
12.苯、甲醇裝卸現場無防泄漏應急處置措施、充裝點距離泵區近,現場洗眼器損壞且無水。
13.現場詢問的作員工不清楚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設置情況和報警後的應急處置措施,硝化車間可燃氣體報警儀無現場光報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