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提交信息
(1)契稅申報表或綜合申報表2份。
(2)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已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金、交易價格等權屬變更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享受契稅優惠的,提供契稅減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