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業的農民已繳納農業稅和牧業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的農業特產收入和種植、養殖、飼養、捕撈業收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免農業稅、牧業稅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收入,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產品、蔬菜、水果、糧食等農產品,月銷售額不足5000元或者每次(日)銷售額不足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
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非農產品,且農產品銷售額占銷售總額壹半以上,月銷售額不足5000元或者日銷售額不足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農村小商小販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2.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和農房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根據《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農民專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征車船使用稅和營業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農牧保險暫不繳納印花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必須按規定繳納上述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