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專門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範圍,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範圍的,對其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四個行業的收入單獨核算的,按上述原則處理。對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合並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個行業的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全部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