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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板房裝修稅務處理規定

壹、在售樓處和樣板房的成本歸集方式上,將售樓處和樣板房直接納入項目總體的建築面積中。依據公司通常的方式歸集其成本(若可以單獨核算,則單獨核算其成本;若不能單獨核算,則可依據壹定的原則分攤歸集其成本)。

二、售樓處和樣板房具體入賬項目及其後續的會計處理:

作為臨時設施,在其建設期和使用期可單獨設置“臨時設施”項目核算,待結轉房屋銷售成本時,將其分攤至銷售成本。在清理售樓處和樣板房時,其清理收入沖減銷售成本。

依據是國稅發2006 31號文中有關內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清算按規定扣除的項目:“開發企業建造的售房部(接待處)和樣板房,凡能夠單獨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其他壹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售房部(接待處)、樣板房的裝修費用,無論數額大小,均應計入其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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