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售樓處和樣板房具體入賬項目及其後續的會計處理:
作為臨時設施,在其建設期和使用期可單獨設置“臨時設施”項目核算,待結轉房屋銷售成本時,將其分攤至銷售成本。在清理售樓處和樣板房時,其清理收入沖減銷售成本。
依據是國稅發2006 31號文中有關內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清算按規定扣除的項目:“開發企業建造的售房部(接待處)和樣板房,凡能夠單獨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其他壹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售房部(接待處)、樣板房的裝修費用,無論數額大小,均應計入其建造成本。”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