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壹)辦理年度結算。
(二)用人單位(包括按照累計預扣法代扣代繳勞動報酬的單位,下同)取得的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單位)辦理。納稅人要求代為辦理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和網站,下同)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補)稅。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在2022年4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單位確認,並提供納稅年度內在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相關扣除項目和稅收優惠等補充資料,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要求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單位不得代為辦理。
(3)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托人),納稅人和受托人需要簽訂委托書。
單位或者受托單位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選擇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將納稅申報單寄往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布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