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2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財稅2009/72號文件補充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