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同時,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化妝品制造和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