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費用;(二)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費用;(三)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參觀遊覽費、交通費等費用;(四)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業務關系人員差旅費用。
業務招待是企業聯系業務或促進銷售,處理社會關系的壹項經常性業務。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按照會計制度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比例內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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