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以同事拿回來的報銷單據為例。其中同事的交通費、餐費、住宿費都是差旅費的壹部分,而招待客戶的餐費、給客戶買禮物的費用則是業務招待費。同樣,公司聚餐或會議的費用也不是業務招待費!屬於福利費和應付會議費!
簡單來說,只有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才屬於業務招待費,如商務談判、產品推廣、對外聯絡、公關交流、會議接待、賓客接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