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在不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即《業主大會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改辦財經〔2018〕277號)文件內容,該證應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發,我部門無權在缺少《業主大會統壹涉稅信用代碼證》的情況下為該業委會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待開發票等業務。建議咨詢住建部門,由他們按照文件要求再加以研究落實,為非法人組織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