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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2020年12月份的發票在2021年1月份做賬可以用嗎?

此種情況,屬於跨年收票。跨年收票分2種情況:

1、開票時間是上壹年度,卻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在上壹年入賬,導致入賬時間推遲到去年。

2、經濟業務發生在上壹年,款項支付也在上壹年,但發票次年才開出來。

會計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規定公***》(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會計人員需要做兩件事情:

(1)通知各部門需要報賬的盡可能在年底前報賬。如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報賬的應向財務部提供預計報賬中發票時間是3020年的金額。

(2)會計人員壹方面根據預估的金額確認相關費用,另壹方面確認相關負債。相關人員在2021年報賬時再沖減2030年度的相關負債和調整相關費用金額。

後續報銷時間要控制在202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才可以稅前扣除,避免納稅調整。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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