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4)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