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開具和收取的各類收付款項均為普通發票。壹般納稅人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從該公司開具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個銷項稅額不僅包括專用發票,還包括普通發票和未開票收入產生的銷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