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票和普通票,專用票可以抵扣,增值稅可以少交。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將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因銷售貨物返還或者折價而返還給買方的增值稅,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因購進貨物的領用或折扣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在購進貨物領用或折扣發生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銷售的貨物發生退貨、折扣或者開票有誤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