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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如何對礦產品銷售征稅?

企業向境外銷售的應稅礦產品,應按照規定計算應稅礦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繳納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如,某煤礦2000年7月生產原煤5500噸,當月銷售4000噸,自用1。

500噸;同時生產50萬立方米天然氣,當月全部售出。計算煤礦當月應繳納的資源稅(雞西礦務局單位稅額為0.5元/噸)。假設煤礦2月份賣原煤3+65438。

000噸,每噸價格不含稅120元,成本80元。那麽煤礦的賬務處理如下:

(1)確認接收方時:

借方:銀行存款421 2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36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1 200

(2)資源稅計提時:

應交資源稅=3 000 × 0。5=1 500(元)

借方: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1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1 5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自2009年6月起,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礦產品進口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2008]99號),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附件所列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提高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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