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開具給個人,只能開具給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憑證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只能開具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專用勞保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的增值稅壹般票證,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票證。
此外,壹般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和貸款服務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擴展數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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