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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未評定信用等級,可以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進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1號):“2。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

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由納稅信用A、B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擴大到納稅信用c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於2016年5月30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且尚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要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 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如果找不到相應的發票信息,可以對其進行掃描和認證。本公告自2016 12 1起施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若幹業務維度界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85號)第壹條規定:“1。信貸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壹、壹照壹碼”和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適用於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

如果納稅信用管理考核不適用於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納入總公司增值稅匯總核算的,可以根據總公司的納稅信用等級判斷是否使用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進行核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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