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項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和保管帳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1,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
3、拒不改正等嚴重情節的。
1,個人罰款100元,單位罰款1000元;
2、個人處2000元至65438元,單位處2000元至65438元罰款;
3、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江蘇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