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的。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稅收征管法規定,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款;並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會計法》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憑證造成憑證丟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追究刑事責任。